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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垦加强集团化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958      发布时间:2006-04-17

 
安徽农垦加强集团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徽垦区集团化进程,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实现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根据农业部农垦发〔2005〕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安徽农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条  全面预算管理。各企业要根据集团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把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各项管理的平台,严格控制经营管理费用和非经营性支出,大力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有效增强垦区经济的可控性。每年11月底前,各企业按预算编制要求,对经营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社区管理费等项目核定指标,编制企业下年度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财务处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每年7月和次年1月,由财务处组织力量对各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审核。集团公司将“预算编制与执行”纳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并兑现奖惩。
 第三条  融资管理。各企业原有资产抵押性贷款应向集团公司财务处备案。新增资产抵押性贷款20万元-50万元的,一律经集团公司财务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经理办公会审批。若非政策性规定,原则上集团公司对各企业贷款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垦区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
 第四条  资金调度。集团公司成立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调度各企业闲置资金。各企业年度预算收入而形成的现金流,在扣除两个月预算支出后,节余资金存放到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和运作。加快建立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信息库,对所属企业财务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非经营性支出管理。各企业非经营性支出10万元-20万元的,报财务处备案;20万元以上须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购置或更新车辆须报集团公司,按照“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旧车处理、购车款控制在20万元左右”三项标准,由办公室呈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外非经营性支出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审批。投资3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初审及专家论证后,由发展处审核(财政项目由财务处审核),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各企业对外投资须经集团公司书面批准。严禁划整为零进行项目申报和超越权限进行审批。立项后,不得违规或越权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和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内容、标准、规模、地点等,确需调整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展处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项目管理。按照《安徽农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垦集秘〔2003〕77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六制”,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决策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企业法人担任项目法人,招标、建设过程监管等工作由发展处牵头负责,财务、监察及相关部门参加。集团公司定期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八条  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应进行银行转账结算,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提现。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集团公司审计处组织安排审计。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九条  土地确权发证和用地审批。各企业要加快土地确权发证进度,强化土地管理基础工作,依法保护国有企业土地权益。土地使用权证由农垦土地分局统一集中管理。各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资产处置,必须先由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再提出正式申请,经农垦土地分局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管理。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徽农垦招标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垦集办〔2005〕24号),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除林地外,招标田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向社会自然人或者法人发租土地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的,须报集团公司备案;发租土地200亩以上(含200亩)的,经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企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二是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新上项目要首先利用存量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向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业主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转让。
 第十二条  土地转让收入管理。土地转让收入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二三产企业用地和职工住房用地使用费收入,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使用农垦土地的补偿费等。各企业土地转让收入应及时全额汇入集团公司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转让收入的70%返还给相应企业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只能用于土地开发和小城镇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计划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省政府授权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及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各类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长期投资及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特许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日常产权管理。各企业要及时对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年检,发生产权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本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日常产权管理及清产核资由集团公司国资处统一监管。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合资、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投资等,经集团公司国资处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因改制等原因需要动用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资产以及发生的资产损失,具体要求仍按照垦集国资〔1999〕106号和〔2003〕50号文件执行,经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初审后由国资处审核,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尽量采用市场化招标竞拍的方式,并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国资处等相关部门认定。处置评估价值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国资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处置评估价值20万元以上的,经国资处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利润分配。各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确定;集团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对预算执行较好的企业,给予主要负责人及财务部门一定的奖励;对无特殊客观因素严重超预算的企业,给予扣减主要负责人一定比例年薪的处罚。对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其他规定的企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项目管理规定的企业,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外,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对严重违反项目招投标规定的,或者造成项目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违规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土地管理规定的企业,给予扣减主要负责人一定比例年薪的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免职。对未按规定上缴土地转让收入的企业,一律暂停土地资产转让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企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价值较大且情节严重的直至免职。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负监管职责的领导及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仍按集团公司已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