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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
浏览次数:1063      发布时间:2006-04-12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安徽省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种媒介在我省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的审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审查。审查通过并取得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种子广告方可在审查机关管辖区域内发布。

  第四条 种子广告审查的申请: 申请审查种子广告,应当填写《种子广告审查表》,并应向审查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要求审查的种子广告内容及品种说明; 3、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提交通过全国或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品种审定的证明文件;引种相邻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广告,提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同意引种的批复文件; 4、广告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转基因种子广告,报农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条 申请种子广告审查,可以由种子生产、经营者自己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六条 种子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签发《种子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审查不合格,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种子广告审查机关签发的《种子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种子广告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种子广告审查批准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种子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可以进行复审。 (一) 该种子在使用中给生产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 种子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 种子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市或县级的批准决定不当的。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条 申请者对广告审查机关做出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并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种子广告,广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种子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种子广告审查表》,撤消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 种子经营者被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二) 被国家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淘汰或禁止生产、使用的品种; (三) 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四) 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种子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或者该批准文号已过期和被撤消的种子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种子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种子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得以发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